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1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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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百顺缘家庭农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94J****

法定代表人:陈小胜          身份证号码: 500234********4416

地址:开江县普安镇东岳村三组黄泥巴

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对你家庭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而投入试养殖 。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家庭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告知你家庭农场陈述申辩权,你家庭农场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家庭农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2、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限你家庭农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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