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1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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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讲治新生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680403****

法定代表人:易昌六          身份证号码: 513023********4955

地址:开江县讲治镇下街108号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水体清洗含油容器排放含油废水污染农田。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30日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你加油站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2、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对流入农田的柴油进行清理,恢复生态,在加油站内建立隔油池。

限你加油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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