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普公司所有的位于开江县新宁镇东大街原食品公司办公楼,经鉴定为D级危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2012年3月以来,该房屋被陈某非法占用并装修用于租赁,谋取不正当利益。陈某在占用期间,城普公司与新宁镇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口头、书面、公告等方式多次告知其该房屋为危房,不能居住,要求搬离,陈某均以无房居住为由不肯搬离。2016年,陈某擅自损毁该房屋2楼的房间墙体并拆除房门。2017年,陈某为通厕所通道,陆续拆除了该房屋3楼右侧从外至内第二间房间、3楼右侧从外至内第四间房间和3楼左侧从外至内第四间房间的部分墙体和房门。城普公司遂于2017年9月18日报警请求处理。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陈某认为,其行为是对破旧房屋维修改造,是为了满足房屋的居住条件,提升房屋使用价值,不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其与城普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县公安局强行介入该争议,属于越权行政,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公安局所作处罚决定。
审理认为,陈某明知城普公司所有的该办公楼为D级危房,明知该房屋不属其所有,也无使用权,明知该房屋有人居住,却置他人生命和财产于不顾,擅自将该房屋的墙体和房门拆除,破坏了房屋的完整性,可能会使该房屋更加危险,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县法制办报请县政府对该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复议机关认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