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22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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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红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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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开江县普安镇青堆子村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危废储存间未采取防渗措施;

2、危废储存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危废储存间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针对你公司危废储存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40000.00(大写:肆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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