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2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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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农业农村局:

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3MB16077795

法定代表人:郑*军 身份证号码:5130231975****6714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286号

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你局负责建设的开江县大闸蟹、小龙虾生态养殖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局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江县大闸蟹、小龙虾生态养殖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你单位有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72000.00元(大写:捌拾柒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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