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2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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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永兴七村沙石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5UB217Q

法定代表人:  张*含        身份证号码: 5130231986****3347

地址: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五组

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对你沙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沙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环境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沙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你沙石场陈述申辩权,你沙石场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沙石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45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圆整;

2、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

限你沙石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沙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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