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永兴七村沙石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5UB217Q
法定代表人: 张*含 身份证号码: 5130231986****3347
地址: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五组
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对你沙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沙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环境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沙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你沙石场陈述申辩权,你沙石场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沙石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45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圆整;
2、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
限你沙石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沙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