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2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9-19
点击数:人次

梁*雄:

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6****4617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真武宫村6组5号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对你倾倒过期药品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2、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7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