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雄:
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6****4617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真武宫村6组5号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对你倾倒过期药品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2、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