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邓**调料门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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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45号

当事人:开江县邓**调料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23MA********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

经营者:邓**   身份证号码:513023196402******

家庭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

电话号码:1508287****     邮编:636250

2019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廷川、朱达树对邓**经营的位于开江县新宁镇***********门市的开江县邓**调料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调料门市办理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执法人员在该调料门市进门左侧货架从下往上数第二排里侧发现2瓶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2401930,制造商:四川望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6.07,保质期:12个月)。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76号)。当事人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邓**调料门市办理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邓**于2018年9月27日从宣汉智顺祥商行购进2件甜面酱(生产日期:2018年6月7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24瓶/件)摆放在货架对外销售,2019年5月,邓**发现甜面酱临近保质期,遂打电话让宣汉智顺祥商行开江县业务代表刘**退换甜面酱,后因邓**、刘**未及时将临近保质期的甜面酱下架,导致甜面酱于2019年6月6日后仍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另查明,邓**购进甜面酱的单价为65元/件(2.7元/瓶),销售单价为3.5元/瓶,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邓**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的货值金额为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廷川、彭青松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6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邓**调料门市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的事实;

3. 开江县邓**调料门市《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实开江县邓**调料门市的营业主体资格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4. 邓**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邓**的个人身份;

5. 对邓**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邓**调料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6. 宣汉智顺祥商行(供货商)开江县业务代表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7. 对刘**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邓**调料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8. 供货商宣汉智顺祥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王*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供货商宣汉智顺祥商行取得的相关证照及经营者的信息;

9. 宣汉智顺祥商行《销售出库单》1份,证实开江县邓**调料门市购进甜面酱的来源、数量及价格;

10. 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76号)、《扣押财物清单》(27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种类;

11. 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19]27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甜面酱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事实。

2019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2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开江县邓**调料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元,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2瓶;

3、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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