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羽平)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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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羽平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开国用(2008)字第28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办,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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