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61号
当事人:开江县**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901
住所(住址):开江县广福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419
联系电话:151******31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广福镇**村**组**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对开江县广福镇**街**号的开江县**蛋糕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操作台左侧桌上有一桶商标为“淑女”的水晶光亮膏(巧克力味),产品类型:其他调味糖浆,净含量:3千克,生产商:广州焙乐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12/29;保质期:12个月,现场称重下剩0.57千克(含桶),该水晶光亮膏(巧克力味)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李**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43号)。2019年2月28日,经领导批准,以当事人开江县**蛋糕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为案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办案人员为熊德波、蒋大玲。2019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2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9月27日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餐(2017年)00*****2号,有效期至:2020年9月26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从任市一个叫“小*”的经销商处购进“淑女”牌水晶光亮膏2桶,进货价格为25元/瓶。该水晶光亮膏用于制作蛋糕时添加,一桶水晶光亮膏约制作10余个蛋糕。至案发时,当事人店内剩余有0.57千克“淑女”牌水晶光亮膏(含桶)已超过保质期,共计货值金额4.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当事人经营者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含两张)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43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经营已超过保质期的“淑女”牌水晶光亮膏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情形,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桶“淑女”牌水晶光亮膏,计货值金额4.75元,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0.57千克“淑女”牌水晶光亮膏(含桶);
3、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