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酒家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75 号

当事人:开江县**酒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598                          

住所(住址):开江县广福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63

联系电话:137******23

联系地址:开江县广福镇**街**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5日对开江县广福镇**街**号曾**经营的开江县**酒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562号)责令当事人在2019年3月5日0时前改正,并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开市监简处字﹝2019﹞38号)对当事人予以警告。2019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提供采购的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2019年3月1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以当事人开江县**酒家涉嫌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为案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办案人员为熊德波、蒋大玲。2018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蒋大玲、熊德波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曾**进行了询问调查,对其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的原因及过程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8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598,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小吃服务。另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8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餐(2017)00****46号,主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购买用于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指定时间内,仍未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当事人的经营者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2019年2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562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2019年2月25日现场检查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情况;

5.《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开市监简处字﹝2019﹞38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2019年2月25日现场检查时予以警告的情况;

6.2019年2月25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曾**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7.2019年3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8.2019年3月19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曾**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9. 2019年2月25日和2019年3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各一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4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天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