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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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84号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511******941                          

住所(住址):开江县长岭镇**村**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44

联系电话:158******76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长岭镇**村**组**号

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25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熊德波、蒋大玲对位于开江县长岭镇**村**组**号薛**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右侧靠后的货架上有如下食品:“常记掌心脆金丝香脆面”一袋,品名:韩式辣面,制造商:孟州市金紫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上作村,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1088300421,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批号):20180626。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薛**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46号)。2019年3月13日,经领导批准,以当事人薛**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案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办案人员为熊德波、蒋大玲。2019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3月30日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18年)00****01号,有效期至:2021年3月29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10日从经销商熊**处购进“常记掌心脆金丝香脆面”50袋,进货价格为0.35元/袋,上架销售价格为0.50元/袋。2018年11月份前,当事人于保质期内销售了49袋。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当事人仍在经营的“常记掌心脆金丝香脆面”已超过保质期,下剩:1袋,共计货值金额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含五张)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6.《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熊**处购进该批食品的客观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46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84号),

当事人经营的一袋“常记掌心脆金丝香脆面”已超过保质期。因此,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情形,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袋“常记掌心脆金丝香脆面”,货值金额为0.50元,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常记掌心脆金丝香脆面”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一袋超过保质期的“常记掌心脆金丝香脆面”;

3、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天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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