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副食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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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86号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33                                  

住所(住址):开江县长岭镇**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924

联系电话:158******76

联系地址:开江县长岭镇**村**组

2019年3月12日上午10时20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熊德波、蒋大玲对位于开江县长岭镇**村**组邵**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侧货架的最底层有品名为“深水炸弹”的食品46颗,其包装袋的标签上标示有“配料:白糖、蛋白糖、食用发泡剂、干果粉、食用色素(柠檬黄、果绿、胭脂红、葡萄紫),执行标准: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见外包装,生产日期:见合格证或标签”字样。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邵**经营的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47号)。2019年3月13日,经领导批准,以当事人邵**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为案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办案人员为熊德波、蒋大玲。2019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3月30日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18年)00****02号,有效期至:2021年3月29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6日从经销商熊**处购进了2盒“深水炸弹”,共计100颗,进货价格为0.05元/颗。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54颗,销售价格为0.10元/颗,下剩46颗,共计货值金额10元。上述食品标签上未标明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且该食品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和“卫生许可证”见合格证,标示的“生产许可证”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见合格证或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含两张)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6.《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熊**处购进该批食品的客观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4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8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深水炸弹”的标签标示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情形,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46颗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深水炸弹”;

3、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天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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