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87号
当事人: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387
住所(住址):开江县长岭镇**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45
联系电话:180******59
联系地址:开江县长岭镇**村
2019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熊德波、郑高均在开江县长岭镇**村对胡**经营的日杂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以下日化用品已失效:①品名:蜂花檀香皂,生产厂家:上海制皂有限公司,净含量:125克,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40709”;②品名:舒肤佳香皂(金银花/菊花自然爽洁型),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净含量:115克,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181220”;③品名:舒肤佳香皂(纯白清香型),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净含量:115克,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181220”;④品名:舒肤佳香皂(芦荟呵护型),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净含量:115克,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181031”;⑤品名:浅草植物清凉超薄棉柔卫生巾30片组合装,规格:30片/袋,生产厂家:重庆润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限定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170926”;⑥品名:浅草植物清凉超薄棉柔日夜组合20片卫生巾,规格:20片/袋,生产厂家:重庆润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限定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170926”。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失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603号)。2019年3月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以胡**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为案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办案人员为熊德波、郑高均。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熊德波、郑高均对经营者胡明书进行了询问调查,对该批失效日化品的进货和销售全过程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购进了蜂花檀香皂,购进数量为10块,购进价格为3元/块,该产品于2017年7月10日已失效,下剩数量为3块,销售单价为5元/块。当事人于2017年购进了浅草植物清凉超薄棉柔卫生巾30片组合装10袋,购进价格为7元/袋,该产品于2017年9月27日已失效,下剩数量为4袋,销售单价为10元/袋;购进了浅草植物清凉超薄棉柔日夜组合20片卫生巾10袋,购进价格为7元/袋,该产品于2017年9月27日已失效,下剩数量为5袋,销售单价为10元/袋。2018年6月,开江县城区某供货商到长岭镇从事批发活动时,当事人从该供货商处购进了舒肤佳香皂,其中,“金银花/菊花自然爽洁型”的香皂购进数量为30块,购进单价为3元/块,该产品于2018年12月21日已失效,下剩数量为3块,销售单价为5元/块;“纯白清香型”的香皂购进数量为20块,购进单价为3元/块,该产品于2018年12月21日已失效,下剩数量为2块,销售单价为5元/块;“芦荟呵护型”的香皂购进数量为30块,购进单价为3元/块,该产品于2018年11月1日已失效,下剩数量为2块,销售单价为5元/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日化品的进货票据,也无法说明上述产品的供货商。2019年3月28日,当事人仍在销售上述失效的日化品,共计货值金额14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经营者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客观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对经营者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客观事实;
6.《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603号)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8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洗衣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的产品,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失效的日化品:3块蜂花檀香皂,4袋浅草植物清凉超薄棉柔卫生巾30片组合装,5袋浅草植物清凉超薄棉柔日夜组合20片卫生巾,3块舒肤佳香皂(金银花/菊花自然爽洁型),2块舒肤佳香皂(纯白清香型),2块舒肤佳香皂(芦荟呵护型);
2.处货值金额140元1.3倍的罚款182元(大写:壹佰捌拾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天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