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89号
当事人: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879
住所(住址):开江县长岭镇**村**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2
联系电话:155*******95
联系地址:开江县长岭镇**村**组
2019年3月28日下午15时03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熊德波、郑高均对开江县长岭镇**村**组王**经营的日杂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如下日化用品已失效:品名:洁厕灵,商标:雕牌,生产厂家: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500克,瓶身标示限制日期及批号:“20170319A61B04”,数量:6瓶,销售单价:7元/瓶。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王**销售的上述失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601号),2019年3月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以当事人王**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为案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办案人员为熊德波、郑高均。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熊德波、郑高均对当事人王**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3年8月1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6月4日更换《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15年底从开江县一位叫“*哥”的供货商处购进该批“雕牌”洁厕灵10瓶,进货价格为5元/瓶,以7元/瓶的单价售出4瓶,截止2019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雕牌”洁厕灵已超过限期日期,剩余的6瓶标价为7元/瓶的 “雕牌”洁厕灵仍在货架上销售,共计货值金额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当事人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客观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王**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客观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60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日期的“雕牌”洁厕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6瓶失效的“雕牌”洁厕灵;
2.处货值金额42元1.3倍的罚款54.6元(大写:伍拾肆元陆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天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