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副食店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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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91号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20                        

住所(住址):开江县八庙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943

联系电话:182******18

联系地址:开江县八庙镇**村**组

2019年3月29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蒋大玲、郑高均等一行4人在开江县八庙镇**街**号对彭**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下列日化用品已失效:品名:高级洗衣皂,商标:新高乐,制造商:石家庄市新玉化工有限公司,限用日期:20160103,净含量:226克。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失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602号),2019年3月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以彭**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为案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蒋大玲、郑高均对当事人彭**进行了询问调查,对该批失效日化品的进货和销售全过程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4GKN420)。2017年12月,重庆市开县某供货商到开江县八庙镇从事批发活动时,当事人从该供货商处购进了10袋“新洁乐”高级洗衣皂,该批洗衣皂购进时均已失效,当事人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该批洗衣皂进货价格为3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已销售1袋,下剩数量9袋。共计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经营者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客观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对经营者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客观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602号)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洗衣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的产品,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的9袋“新洁乐”高级洗衣皂;

2.没收违法所得:2元(大写:贰元整);

3.处货值金额50元1.3倍的罚款:65元(大写:陆拾伍元整);共计罚没67元(大写:陆拾柒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天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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