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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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08号

当事人: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36

住所:开江县新宁镇时代中央城*栋*楼

法定代表人:张*

2019年3月26日,根据“春雷行动2019”文件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张*经营的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时代中央城*栋*楼的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餐厅厨房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使用部分的蒸鱼豉油(制造者: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9L,生产日期:2017-08-10,保质期:十八个月)以及1瓶已使用部分的美乐香辣酱(制造商:四川省远达集团富顺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350g,生产日期:2017/07/08,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在该餐厅冷冻库房发现21盒珍味鱼籽(生产商:漳州龙泽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17/08/17,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在该餐厅调料库房发现有:1、蒸鱼豉油(制造者: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9L,生产日期:2017-08-10,保质期:十八个月)7瓶,2、美乐香辣酱(制造商:四川省远达集团富顺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350g,生产日期:2017/07/08,保质期:18个月)3瓶,3、罗氏甜面酱(生产者:成都罗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净含量:360g,生产日期:2018/01/19,保质期12个月)23瓶,4、炖料乌鸡鸽子汤(厂名:邻水佳善食品厂,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17/08/30,保质期:12个月)24袋,5、顶好花生调味酱(制造商: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5g,生产日期:20170712,保质期:18个月)16瓶。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异地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86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销售方式为自助形式,收费为45.8元/客。该餐厅经营的21盒珍味鱼籽(生产商:漳州龙泽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17/08/17,保质期:18个月)系张*2018年2月2日从达州***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件,每件8kg,购进单价为40.63元/kg。我局执法人员在该餐厅发现的8瓶蒸鱼豉油(制造者: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9L,生产日期:2017-08-10,保质期:十八个月,其中一瓶已使用部分)、4瓶美乐香辣酱(制造商:四川省远达集团富顺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350g,生产日期:2017/07/08,保质期:18个月,其中一瓶已使用部分)、23瓶罗氏甜面酱(生产者:成都罗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净含量:360g,生产日期:2018/01/19,保质期12个月)、24袋炖料乌鸡鸽子汤(厂名:邻水佳善食品厂,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17/08/30,保质期:12个月)、16瓶顶好花生调味酱(制造商: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5g,生产日期:20170712,保质期:18个月)系张*从原开江县***门市(该门市已与2019年3月15日注销)购进,购进单价为蒸鱼豉油20元/瓶、美乐香辣酱6元/瓶、罗氏甜面酱3元/瓶、炖料乌鸡鸽子汤3元/袋、顶好花生调味酱10元/瓶,该餐厅在采购食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因该餐厅管理混乱(2019年3月现场管理人员由张*变更为罗**),未及时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将超过保质期的蒸鱼豉油、美乐香辣酱放在厨房操作台上使用,将超过保质期的珍味鱼籽、罗氏甜面酱、炖料乌鸡鸽子汤、顶好花生调味酱放在厨房冷冻库房、调料库房等食品处理区。该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26.29元,因该餐厅实行自助用餐模式,未制作单品销售台账,无法统计使用过期食品的人数,故无法统计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陈**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1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过期食品的相关信息;

3. 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实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的营业主体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4. 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张*的个人身份;

5. 对张*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6. 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现场负责人兼厨师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7. 对罗**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8. 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前台领班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9. 对邱**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的经营情况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来源;

10. 原开江县陈**调料品门市经营者陈**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个人身份;

11. 对陈**《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来源及价格;

12. 执法人员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陈**的企业登记情况、注销情况及经营者情况,证实原开江县陈**调料品门市的情况;

13. 《达州***有限公司发货单》复印件1份,证实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来源及价格;

14. 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86号)、《扣押财物清单》(第50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种类。

2019年4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2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开江县**海鲜自助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采购食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26.29元,参考《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蒸鱼豉油8瓶(其中一瓶已使用部分)、美乐香辣酱4瓶(其中一瓶已使用部分)、珍味鱼籽21盒、罗氏甜面酱23瓶、炖料乌鸡鸽子汤24袋、顶好花生调味酱16瓶;

二、处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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