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302号
当事人: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地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建设北路*幢*号门市
邮编:63625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3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51302219******0170
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18日,在广告专项检查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张**、陈**等一行5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建设北路*幢*号门市的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收银台上发现44张宣传单,宣传单印有“***鼻炎馆 有鼻炎就找*** 主要针对过敏性鼻炎 急慢性鼻炎 鼻窦炎 鼻息肉肥性鼻炎 药物性鼻炎 嗅觉下降 萎缩性鼻炎 鼻炎并发症”等内容。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后,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本案由张*、陈**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系卢*于2018年8月8日成立,取得了《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该公司主要从事消毒用品、医疗器械经营,并非医疗机构。该公司于2018年9月2日在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张0.45元的价格印制了4500张宣传单,广告费用为2025元。印制好后,当事人即将其印制的宣传单放置在该公司内,向进店的顾客发放。截至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共计发放了宣传单4406张。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4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取得了经营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的资质;
证据三、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证实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负责人卢*芳配合我局全权处理该公司的相关事宜;
证据四、《宣传单》1份,证实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发放的广告的内容;
证据五、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卢*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身份;
证据六、对卢*芳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违法事实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数量和费用等情况;
证据七、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身份;
证据八、对曾**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违法事实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数量和费用等情况;
证据九、《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单》客户联,证实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数量和费用等情况;
证据十、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经营广告的资质;
证据十一、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王**的个人身份;
证据十二、对王**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在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宣传单的数量和费用;
证据十三、《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单》存根联,证实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在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宣传单的数量和费用;
证据十四、鞍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修复抑菌膏和***草本抑菌膏的《检验检测报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复印件,证实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修复抑菌膏和***草本抑菌膏检验合格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
证据十五、陕西**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及鼻腔喷雾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检验报告》复印件,证实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鼻腔喷雾器检验合格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3月18日,本局向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3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
开江县***商贸有限公司非医疗机构,但其在宣传单上对该公司的宣传内容中使用了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从重从轻情节,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发布违法广告的影响,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即4050元(大写肆仟零伍拾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