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发布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有效期限的广告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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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20号

当事人: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D10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街**号

经营者:唐*

身份证号码:513******313

家庭住址:四川省渠县有庆镇新兴社区**组**号

电话号码:139****900      邮编:636250

2019年3月31日,根据“春雷行动2019”文件精神,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潘**等执法人员对唐欢经营的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街**号的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服务部发现两块宣传展板,一块印有“中国中央电视台 证明……特授权企业合作期间可以使用‘2018年中央电视台健康产业合作伙伴’名义在电视、平面、网络、户外、新媒体、企业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宣传……使用期限为授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另一块宣传展板印有“红瑞集团中央电视台健康产业合作伙伴”字样。当事人涉嫌发布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有效期限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该服务部经营者唐*为了推销**集团的产品,制作了包含“**集团中央电视台健康产业合作伙伴”内容的宣传展板放在该服务部对外宣传,且当事人提供的资质证明证实中央电视台授权**集团可以使用“2018年中央电视台健康产业合作伙伴”名义在电视、平面、网络、户外、新媒体、企业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宣传的使用期限截止2018年12月31日,故当事人发布的宣传展板属于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有效期限的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陈**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6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发布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有效期限的广告的相关信息;

3. 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实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的营业主体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4. 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唐欢的个人身份;

5. 对唐*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发布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有效期限的广告的违法事实;

6. 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7. 对谭**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发布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有效期限的广告的违法事实;

8. 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顾客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9. 对曾**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发布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有效期限的广告的违法事实;

10. 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顾客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11. 对王**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发布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有效期限的广告的违法事实;

12.《**集团与央视合作资质》1份,证实**集团与央视合作期限截止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7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2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开江县**健康咨询服务部发布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有效期限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有效期限的广告,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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