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38号
当事人:江**,男,汉族,1969年01月0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身份证号码:51292819***,联系电话:135519***。
2019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江县八庙镇集市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集市上设摊进行藏红花喷剂(万豪牌草本抑菌液)等消毒产品的宣传销售,摊位处发布含有“全国广告产品宣传活动 强力透骨 透骨祛风 3-5分钟有效 适用范围:关节疼痛 骨质增生 颈椎疼痛”等内容的宣传海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通过微信和电话从江西****药业有限公司钟**处购进“藏红花喷剂(万豪牌草本抑菌液)”等消毒产品,购进总价为2170元。2019年6月14日,当事人在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一张宣传海报以及1500张宣传单,宣传海报及宣传单上均印制有“全国广告产品宣传活动 强力透骨 透骨祛风 3-5分钟有效 适用范围:关节疼痛 骨质增生 颈椎疼痛”等内容。2019年6月15日早上,当事人将制作好的广告宣传单运送至开江县八庙镇集市发放,将宣传海报铺在产品摆放的桌面上对外宣传。截止检查时,当事人已将宣传单全部发放。另查明,江**制作宣传海报的费用为100元,制作宣传单的单价为0.6元/张,广告费用合计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2.江西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2份,证明江西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的合法资质;
3.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资质;
4.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单客户联、存根联各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涉案广告的客观事实;
5.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客观事实;
6.涉案广告及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7.当事人江**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客观事实;
8.当事人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9.当事人江**与江西**药业有限公司钟**微信聊天记录打印照片1份(7张),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产品的客观事实;
10.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负责人王**询问笔录1份,证明江**到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涉案广告的客观事实;
11.开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负责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12.李**询问笔录1份,证明江**发布涉案广告的客观事实;
13.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2019年8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从重从轻情节,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发布违法广告的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