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08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号

当事人:四川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09月14日,营业期限:2010年09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土地整理。

2018年12月27日,根据《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开市场监管办[2018]165号)文件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开江县峨城大道旁(复兴小学东侧)的金源世纪城展示接待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接待中心外的围墙上张贴有“时尚户型、金源更懂生活”等内容的外墙广告,在该接待中心内摆放印有“金源世纪城,十八万平米新区品质生活圈”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单。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项目国有土地地使用权证明材料,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月3日立案调查。<!--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江县峨城大道旁(复兴小学东侧)开发建设“金源世纪城”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委托开江县**广告部为其制作并张贴含有“时尚户型、金源更懂生活”等内容的外墙广告。同时制作并对外发放含有“金源世纪城,十八万平米新区品质生活圈”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单。经查证,当事人开发建设的“金源世纪城”房地产项目未在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尚未销售该项目房产,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的过程及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郑**的调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在未经依法取得“金源世纪城”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原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委托关系及各自身份的事实;

证据四、对郑**的调查笔录1份(含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及郑**身份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质手续复印件37张,用于证明“金源世纪城”项目系当事人开发建设的事实;

证据七、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1份,用于证明“金源世纪城”项目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与郑**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委托郑**对“金源世纪城”项目进行策划销售的事实;

证据九、开江县**广告部《营业执照》、《开江县**广告业务单》(NO:0002777)复印件及其为“金源世纪城”项目制作的广告内容打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委托开江县**广告部为其制作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证据十、“金源世纪城”DM广告宣传单原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对外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证据十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十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对外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行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 7000 元(大写柒仟元正)。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