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52号
当事人:刘**
身份证号码:513******132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号
性别:男
民族:汉
联系电话:134***
邮编:636257
2019年1月24日,根据“春雷行动2019”文件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开江县甘棠镇***号的药品经营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正在经营药品,该门市出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地点为开江县甘棠镇龙井坝村,与检查现场地址不符,该门市未能提供与药品经营地址相符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药品经营门市的购进票据作为证据予以提取。当事人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调查。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中了解到该药品经营门市未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经营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该门市剩余的药品进行了盘底,并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17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经查明:当事人系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负责人,当事人从2018年11月开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的名义从达州市***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放在位于开江县甘棠镇***号的经营门市对外经营。经营的药品共57个品规,货值金额为5643元。截止到2019年4月19日,当事人已销售货值金额为4620元的药品,剩余药品货值金额为1023元,剩余药品详细情况为:丹参0.2kg,黄芪0.2kg,栀子0.1kg,苦杏仁0.5kg,黄芩片0.1kg,茯苓0.5kg,白术0.1kg,扁枝槲寄生0.1kg,当归0.2kg,生地黄0.2kg,稻芽0.2kg,瓜萎皮0.2kg,云南白药创可贴2盒,注射用炎琥宁2盒,生脉注射液2支,前列康片/普安乐片2盒,明目地黄丸(国药准字Z34020133)3盒,柏子养心丸(国药准字Z34020946)5盒,枸菊地黄丸(国药准字Z34020128)2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国药准字HIJ022051)2盒,复方甘草片(国药准字H10890015)2盒,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50(国药准字H21023745)3盒,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国药准字H20065722)3盒,维生素B6片(国药准字H42020613)1盒,谷维素片(国药准字H41022837)3盒,多酶片(国药准字H51020247)2盒,维生素B2片(国药准字H42021202)1盒,硫酸阿米卡星注射用(国药准字H32021400)3支,利巴韦林注射液(国药准字H19993157)5支,小儿咽扁颗粒(国药准字Z43020327)9盒,复方穿心莲片(国药准字Z45021041)2盒,氨苄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43021806)5盒,小儿七星茶颗粒(国药准字Z45022174)5盒,复方鱼腥草片(国药准字Z20093401)8盒,舒筋活血片(国药准字Z41020731)2盒,复方黄连素片(国药准字Z42020300)1盒,藤黄健骨丸(国药准字Z22025412)4盒,血塞通注射液(国药准字Z23020707)3盒,乳酶生片(国药准字H45020337)1盒,盐酸吗啉胍片(国药准字H51023626)1盒,维生素B1片(国药准字H42020611)2盒,酚氨加敏片(国药准字H50021848)2盒,咳特灵胶囊(国药准字Z44020652)4盒,西咪替丁胶囊(国药准字H50020835)2盒,咳速停糖浆(国药准字Z20025238)2盒,午时茶颗粒(国药准字Z42021151)1盒,复方百部止咳颗粒(国药准字Z20054681)5盒。综上,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643元,违法所得为46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取得的资质;
2. 《介绍信》复印件1份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结果》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3. 《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照片打印件13份,证明2019年1月24日及4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检查情况;
4. 刘**的《执业助理医师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及取得的资质等情况;
5. 对刘**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及违法经营的药品的数量、单价等相关情况;
6. 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的相关情况;
7. 开江县甘棠镇龙井坝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8. 对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9. 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0. 对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11. 《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位于开江县甘棠镇**号的药品经营门市系当事人2018年11月租赁的事实;
12. 房东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3. 对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14. 顾客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5. 对吕**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16. 《达州市***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15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时间等相关情况;
17. 《药品价格表》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药品的单价;
18. 供货方达州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1份,证实其取得的经营药品的资质;
19. 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174号),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2019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药品。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经营门市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无证经营的药品:丹参0.2kg,黄芪0.2kg,栀子0.1kg,苦杏仁0.5kg,黄芩片0.1kg,茯苓0.5kg,白术0.1kg,扁枝槲寄生0.1kg,当归0.2kg,生地黄0.2kg,稻芽0.2kg,瓜萎皮0.2kg,云南白药创可贴2盒,注射用炎琥宁2盒,生脉注射液2支,前列康片/普安乐片2盒,明目地黄丸(国药准字Z34020133)3盒,柏子养心丸(国药准字Z34020946)5盒,枸菊地黄丸(国药准字Z34020128)2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国药准字HIJ022051)2盒,复方甘草片(国药准字H10890015)2盒,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50(国药准字H21023745)3盒,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国药准字H20065722)3盒,维生素B6片(国药准字H42020613)1盒,谷维素片(国药准字H41022837)3盒,多酶片(国药准字H51020247)2盒,维生素B2片(国药准字H42021202)1盒,硫酸阿米卡星注射用(国药准字H32021400)3支,利巴韦林注射液(国药准字H19993157)5支,小儿咽扁颗粒(国药准字Z43020327)9盒,复方穿心莲片(国药准字Z45021041)2盒,氨苄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43021806)5盒,小儿七星茶颗粒(国药准字Z45022174)5盒,复方鱼腥草片(国药准字Z20093401)8盒,舒筋活血片(国药准字Z41020731)2盒,复方黄连素片(国药准字Z42020300)1盒,藤黄健骨丸(国药准字Z22025412)4盒,血塞通注射液(国药准字Z23020707)3盒,乳酶生片(国药准字H45020337)1盒,盐酸吗啉胍片(国药准字H51023626)1盒,维生素B1片(国药准字H42020611)2盒,酚氨加敏片(国药准字H50021848)2盒,咳特灵胶囊(国药准字Z44020652)4盒,西咪替丁胶囊(国药准字H50020835)2盒,咳速停糖浆(国药准字Z20025238)2盒,午时茶颗粒(国药准字Z42021151)1盒,复方百部止咳颗粒(国药准字Z20054681)5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
三、处货值金额的三倍的罚款即16929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21549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肆拾玖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