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经营的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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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09号

当事人: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17

经营场所:开江县三罗金都*幢*单元**号

经营者:肖**

身份证号码:513023**

家庭住址:四川省开江县**组

电话号码:1389**

邮编:636250

2019年3月26日,根据“春雷行动2019”文件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肖**经营的位于开江县三罗金都**幢*单元**号的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餐厅厨房冰柜内发现1袋鸡肉洋葱圈(生产者:福建圣农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0g,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在该鸡肉洋葱圈包装袋上未发现“生产日期”标注。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鸡肉洋葱圈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89号)。当事人涉嫌经营的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销售方式为自助形式,收费为59元/客。当事人经营者肖**、收银员杨**于2019年1月9日、1月16日、1月28日从**海鲜批发部购进了共计19件鸡肉洋葱圈,每件10袋,购进单价为125元/件,于2019年3月16日从**海鲜批发部购进了1件鸡肉洋葱圈,每件10袋,购进单价为135元/件。因当事人实行自助用餐模式,未制作单品销售台账,无法统计使用过期食品的人数,故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鸡肉洋葱圈的货值金额为2510元,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陈**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5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其经营的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相关信息;

3. 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实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的营业主体及取得的许可情况;

4. 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肖**的个人身份;

5. 对肖**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6. 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厨师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7. 对陈**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8. 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服务员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9. 对杨**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的经营情况及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来源;

10. 《长江**销售清单》4份,证实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经营的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来源及价格;

11. 当事人电脑内记载的购进记录截屏件及打印件各1份,证实开江县***牛排自助餐厅购进的食品的购进记录;

12. 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89号)、《扣押财物清单》(第51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种类。

2019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鸡肉洋葱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2510元,符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二)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处超过5000元不满2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从重从轻情节,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鸡肉洋葱圈1袋;

二、处罚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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