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21号
当事人:吴**,女,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9年4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的***中心(店招名)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培训中心内发现有记录学生(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就读年级等信息的资料若干,当事人就其收集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自然人,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在筹办一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的教育培训机构。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找熟人朋友等方式收集在校学生及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及就学情况的个人信息167条(次)并形成通讯录。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及李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其通讯录上的家长及学生于2019年4月13日到***参加由其组织举办的教育讲座活动,并形成相关通话记录,如“未接”、“电聊”、“通话中”、“忙,到时看”、“不来”、“来,地址发短信(已发)”等字样。经查,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未向学生及家长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经其同意,在收集使用过程中未产生直接获利,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及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实;
2、对当事人吴小川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事实;
3、吴小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4、对李某、袁某某、于某某、梁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事实;
5、李某、袁某某、于某某、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6、当事人收集记录有学生(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就学情况等内容的笔记本及通讯名册复印件19张,证明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实;
7、当事人开展讲座活动的签到表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3日开展教育讲座活动的事实;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市监登记内名预核字〔2019〕61号),证明当事人筹建开江县朗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事实;
9、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租赁***8间房屋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相关情况的事实。
2019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提升正在筹办中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知名度举办教育讲座活动,在活动过程中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的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之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收集的个人信息167条(次),数量较少,主动销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原始载体,违法行为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