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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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242号

当事人:向*

住  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广场*号楼**号

性  别:女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3******0024

类  型: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M7A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橄榄广场*号楼**号的开江县****串串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厨房左侧货架上发现有袋装火锅底料,该产品的内包装与外包装上标注的日期不一致,在该厨房气灶旁发现有不锈钢桶两个,桶内混有异物疑似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混有杂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串串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小郡肝底料由成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2018年7月1日前,开江县****串串店购进的小郡肝底料规格为25kg*1件(每小袋500g),2018年7月1日,该串串店市场营销负责人谭**为了保密商品供货商信息,要求成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400g*40袋/件、仅印制生产日期的小郡肝底料。经查明,开江县椒香火辣串串店从成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规格为400g*40袋/件、仅印制生产日期的小郡肝底料4件,每件528元,货值金额为2112元。该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故不能准确计算其违法所得。

另查明,该店市场营销负责人谭**阐述上述小郡肝底料从四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单》也是由四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但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都显示上述底料从成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店市场营销负责人未理清生产企业和供货方的关系,属于未按照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8年7月8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实2018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具备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并取得相关许可;

证据三、开江县****串串店员工向*、罗**、谭**等的健康证明复印件,证实该串串店员工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资格;

证据四、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向*的身份;

证据五、对向*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证据六、开江县****串串店负责人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罗**的身份;

证据七、向*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实向*委托罗**全权负责本案件调查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八、对罗**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经营仅印制生产日期而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小郡肝底料的违法事实和该店其他相关情况;

证据九、开江县****串串店市场营销负责人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谭**的身份;

证据十、对谭**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经营仅印制生产日期而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小郡肝底料的违法事实和该店其他相关情况;

证据十一、开江县****串串店水杂工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吴**的身份;

证据十二、对吴**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餐厨废弃物的去向以及该店其他事宜;

证据十三、开江县****串串店墩子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蒋**的身份;

证据十四、对蒋**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餐厨废弃物的去向以及该店其他事宜;

证据十五、开江县****串串店服务员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吴**的身份;

证据十六、对吴**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的经营情况;

证据十七、开江县****串串店打锅操作者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张*的身份;

证据十八、对张*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餐厨废弃物的去向以及该店其他事宜;

证据十九、**保洁有限公司环卫工人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罗**的身份;

证据二十、对罗**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其收走开江县****串串店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的事实;

证据二十一、外围调查视频3份,证实该店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由环卫工人罗**收走的事实;

证据二十二、《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2018年7月8日前使用的规格为500g/袋的底料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十三、《成都**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五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在成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商品的详细信息以及开江县****串串店经营的仅印制生产日期而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小郡肝底料的购进数量、单价;

证据二十四、2018年8月1日执法人员与开江县****串串店市场营销负责人谭**对扣押的物品拆箱的照片4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经营仅印制生产日期而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小郡肝底料的事实;

证据二十五、《员工签到簿》二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的人员组成情况;

证据二十六、《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三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

证据二十七、《收据》、《物流单》复印件共计五份,证实开江县****串串店购进商品的渠道;

证据二十八、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377号)、《扣押财物清单》(第417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二十九、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18]158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食品按照规定延长扣押期限;

证据三十、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18]107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行政强制措施届满的食品按照规定解除扣押期限。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1月30日,本局向向*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2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向*经营仅印制生产日期而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小郡肝底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鉴于向*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12元,符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二)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处超过5000元不满2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从重从轻情节,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小郡肝底料33袋;

三、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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