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统计局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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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队、中心: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予以印发,请大家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开江县统计局

                                                                                                                                                2019年12月4 日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工作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请假范围

(一)病伤假

患病或工伤,医院证明需要休养者,经批准后给予假期;急病住院的,住院后须委托其他人员履行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二)探亲假

按国家规定,探亲假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与父母一方住一起不享受),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凡符合探亲条件的,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应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往返路程假另给(分期探亲者,限准一次路程时间)。

(三)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纯母乳喂养假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六)婚、丧假

1.婚假。我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迟于法定婚龄三年以上,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后,需要料理后事的,经批准,可请假至丧事料理结束。如在外地,另给路程假。其余一律按事假处理。

(七)年休假

根据工作年限规定假期: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2、3、4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八)事假

对职工事假严格控制。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假期待遇

(一)病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假期结束,不发工作性津贴;且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二)事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20个工作日内,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从第21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21天),直至其事假终。<!--月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纯母乳喂养假,超过时间又履行了续请假手续的,按请事假处理,超过时间未履行续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原则上必须先请年休假,再请其他假。

(五)凡涉及惩罚及奖励的情况,一律由股室出具相关依据到办公室予以执行。

三、请销假审批流程

任何人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层层签署后,交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机关工作人员需请假的,先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备存方可离岗,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联络正常。如确有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按审批权限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口头说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凡是未办理请假批准签字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口头批准及请假视为无效。

(一)请假

请假半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销假

职工请假结束,须到办公室进行签到销假。签到销假时限为:上午结束的假期,须在当天下午上班之前进行签到销假;下午结束的假期,须在次日上班之前进行签到销假,遇节假日顺延。

(三)请假通报

办公室及时统计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并在每月初通报上月请销假情况及年度请销假汇总情况。

四、纪律规定

1.干部职工假期内,应采用“AB”角工作法,妥善安排好临时代班人员,以免影响工作。

2.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请假审批时,要严格把关请假内容和请假期限。对请假理由不充分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给批准假期,也可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3.凡旷工者按《开江县统计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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