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51号
当事人:张**
身份证号码:513023***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甘棠镇***号
性别:男
民族:汉
联系电话:189***
邮编:636257
2019年1月22日,根据“春雷行动2019”文件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张**经营的位于开江县甘棠镇***号的药品经营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品经营门市负责人正在经营药品,当事人出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地点为开江县甘棠镇***村,与该药品经营门市实际地址不符,该门市未能提供与药品经营地址相符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药品经营门市的购进票据作为证据予以提取。2019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药品经营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药品。当事人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负责人,2017年5月开始,为开江县***镇临聘人员,当事人从2018年12月开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的名义从达州市***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放在位于开江县甘棠镇***号的经营门市,利用下班时间对外经营。经营的药品共71个品规,货值金额为8765元。截止到2019年4月19日,当事人已将购进的药品全部销售。综上,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8765元,违法所得为87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取得的资质;
2. 《介绍信》复印件1份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结果》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3. 《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照片打印件12份,证明2019年1月22日及4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检查情况;
4. 当事人张**《执业医师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及取得的资质等情况;
5. 对张**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张**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及违法经营的药品的数量、单价等相关情况;
6. 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的相关情况;
7. 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8. 对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9. 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0. 对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11. 顾客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2. 对吕**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13. 顾客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4. 对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15. 《达州市**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2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时间等相关情况;
16.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张**限期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的事实;
17. 《药品价格表》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药品的单价;
18. 供货方达州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1份,证实其取得的经营药品的资质;
19. 《介绍信》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张**从2017年5月开始在开江县**卫生院上班的情况;
2019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药品。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经营门市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765元;
二、处货值金额的三倍的罚款即26295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35060元(大写:叁万伍仟零陆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