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231号
当事人:周*
住 所:重庆市开县白鹤街道**村1组**号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002******1532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21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肖**等执法人员在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农贸市场发现一辆正在销售冷冻食品的货车,执法人员在该货车内发现有白条鸭、猪嘴尖等国产冷冻食品以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猪耳、猪舌尖。该批冷冻食品经营者周*未能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明:当事人周*于2018年5月19日从重庆冻货市场购进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购进后,即雇佣金**、贺*在开江县新宁镇农贸市场销售,销售方式为提前预定和零售。经调查,该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详细信息为:冻鸡爪(生产厂家:美国密西西比州,20kg/件,生产日期:2017-12-14,数量9件,购进单价:95元/件,销售单价98元/件),猪耳朵(生产厂家:U.S.A,13.5kg/件,生产日期:01/19/18,数量5件,购进单价:155元/件,销售单价160元/件),猪耳(生产厂家:美国,12.5kg/件,生产日期:12/02/17,数量2件,购进单价:140元/件,销售单价145元/件),瑞士切急冻猪舌(生产厂家:巴西,20kg/件,生产日期:08/06/17,数量6件,购进单价:188元/件,销售单价190元/件)。截至案发时,该批冷冻食品尚未销售,周*经营无标签标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112元,共获违法所得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冷冻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证据三、对周*的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驾驶员金**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证据五、对金**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周*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顾客蔡**身份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证据七、对蔡**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其从周*处订购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八、《销售单》复印件2份,证实蔡**从周*处订购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九、顾客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证据十、对黄**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其从周*处购进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十一、周*购进冷冻食品票据打印件3份,用于证实周*购进冷冻食品的数量以及价格;
证据十二、检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7份,用于证实周*向我局证明其销售的冷冻食品通过检验的事实;
证据十三、《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质44份,用于证实周*销售的冷冻食品具有的相关资质;
证据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实周*经营的猪耳朵、冻猪舌等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过检验检疫;
证据十五、金**与周*通话记录打印件3份,用于证实金**与周*通话情况;
证据十六、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发票原件1份,用于证实金**驾驶货车(渝D75W39)到达开江县的时间;
证据十七、轻型厢式货车(渝D****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金**所驾驶车辆的信息;
证据十八、《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1份,证实我局要求周*限期提供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十九、《介绍信》2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州分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州分局查询周*在重庆市开州区范围内的经营情况;
证据二十、《证明》1份,证实周*在重庆市开州区范围内未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二十一、《情况说明》1份,证实周*在开江县范围内无企业登记记录;
证据十九、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326号)、《扣押财物清单》(第407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二十、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18]152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食品按照规定延长扣押期限;
证据二十一、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18]84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行政强制措施届满的食品按照规定解除扣押期限。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1月30日,本局向周*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2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周*为个体食品经营者,且无固定经营门市,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食品摊贩。当事人无登记卡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从重从轻情节,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以及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冷冻食品:冻鸡爪9件、猪耳朵5件、猪耳2件、瑞士切急冻猪舌6件;
3、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