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经营过期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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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243号

当事人:朱** 

住  所:开江县新宁镇橄榄广场*号楼**号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3******0038

类  型: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L20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橄榄广场*号楼**号的开江县**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大厅中的餐桌上发现有56瓶预包装食品馨琦菜籽调和油(规格:70ml,生产日期2018年03月29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在其厨房内发现有不锈钢桶三个塑料桶一个,其中一个不锈钢桶内装有火锅底油,疑似为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经查明:刘*2017年6月30日在开江县新宁镇橄榄广场*号楼**号开设了开江县**老火锅店,2018年 6月5日,刘*将开江县**老火锅店整体转让给朱**,朱**经过装修后开设了开江县**火锅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开江县**火锅店经营的馨琦菜籽调和油是从开江县**粮油经营部购进,购进后,即放在该店大厅中的餐桌上给顾客使用,截止到2018年7月8日,执法人员在该店大厅中的餐桌上发现有56瓶馨琦菜籽调和油(生产日期2018年03月29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因朱**在接手火锅店时未进行盘底,经营过程中过期馨琦菜籽调和油和未过期的调和油混放,且未建立购销台账,故无法核算朱**经营过期馨琦菜籽调和油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2018年10月17日,朱**已停止经营开江县**火锅店,并注销了《营业执照》。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8年7月8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份,证实2018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场地的属性和面积;

证据四、朱**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朱**的身份;

证据五、对朱**的《询问笔录》3份,证实开江县**火锅店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证据六、对开江县**火锅的李**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火锅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开江县**粮油经营部负责人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任**的身份;

证据八、对任**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开江县**火锅的经营的馨琦菜籽调和油的来源和其他相关信息;

证据九、**保洁有限公司环卫工人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罗**的身份;

证据十、对罗**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其收走开江**火锅店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的事实;

证据十一、朱**采购米面油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4份,证实该店采购的米面油相关信息;

证据十二、开江**火锅店经营收入情况复印件6份,证实开江**火锅店的经营情况;

证据十三、《开江县**粮油贸易中心销货清单》、《老油坊送货单》复印件共计5份,证实开江**火锅店采购的米面油以及使用的馨琦菜籽调和油采购相关情况;

证据十四、点菜单1份,证实开江**火锅店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十五、任**与庞**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3份,证实开江县**火锅店委托庞**从开江县**粮油经营部购进香油等的事实;

证据十六、《销货清单》5份,证实开江县**火锅店从开江县**粮油经营部购进香油等的事实;

证据十七、《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实开江县**火锅店已于2018年10月27日因停止经营注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十八、《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界面截屏打印件2份,证实开江县**老火锅店及经营者刘*的经营相关信息;

证据十九、《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界面截屏打印件2份,证实开江县**火锅店及经营者朱**的经营相关信息;

证据二十、《情况说明》、《达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各一份,证实开江县**火锅店符合达州市范围内食品小经营店的认定标准;

证据二十一、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375号)、《扣押财物清单》(第415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二十二、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18]159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食品按照规定延长扣押期限;

证据二十三、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18]105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行政强制措施届满的食品按照规定解除扣押期限。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2月11日,本局向朱**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2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一)、朱**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未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朱**未查验食品并保存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三)、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馨琦菜籽调和油56瓶;

3、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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