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9〕227号
当事人:梅**;联系电话:1888180****;《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236001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2年06月26日;经营范围:日杂零售。
2019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艾琳、廖蜀一行5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由“梅**”经营的“开江县**日杂用品门市”进行检查时,在该门市内右侧拐角货架上发现有:34瓶“利尔康84消毒液”(生厂商:山东利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格:500g/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7.11.11);12瓶“优品抑菌洗手液”(生厂商:深圳市优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规格:500ml/瓶、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2017.03.18);2瓶“香依浓强力洁厕剂”(生厂商:广州新美达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规格:3.8l/瓶、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6.08.30),上述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失效产品予以了扣押,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10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强字〔2019〕10号)文书。同时,发现有无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产品:“挤瓶”(规格650ml、360ml、450ml、300ml、无标识容积量的)共计121个、“塑料吸管”11袋(包)、“小叉子”14袋(包)、“FACE MASK”(外包装全英文,内装口罩)35盒、“尊仕@牌环保透明口罩”(部分英文)2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调查。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由陈朝进、刘兴丽负责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梅**与梅**系父子关系,因妻住院陪护不能到场接受调查,故委托其子梅**处理该事宜。当事人经营的“利尔康84消毒液”“ 优品抑菌洗手液”“ 香依浓强力洁厕剂”超过保质期,是由于日常经营疏忽大意造成的。上述产品是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后经物流从成都二仙桥批发市场购进的,未建立购销台账及记录,票据只提供有“利尔康84消毒液”一份(载有:某沐顺酒店用品批发送货单NO:0004576、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路5号…….品名:小84消毒液、数量:1件、单价:60元等内容),至2019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利尔康84消毒液”2018年10月购进40瓶、购进单价1.5元/瓶、售价4元/瓶、已销售6瓶、扣除成本后获利15元,“优品抑菌洗手液”2017年上半年购进4瓶、购进单价15元/瓶、售价28元/瓶、已销售2瓶、扣除成本后获利26元,“香依浓强力洁厕剂”2017年上半年购进24瓶、购进单价2元/瓶、已销售12瓶、售价5元/瓶、扣除成本后获利36元,共计获利77元,共计货值金额252元。
另查明:当事人门市货架上摆放有121个挤瓶(规格650ml、360ml、450ml、300ml、无标识容积量的)、11袋(包)塑料吸管、14袋(包)小叉子、35盒FACE MASK(外包装全英文,内装口罩)、2盒尊仕@牌环保透明口罩(部分英文),共计5个品种无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商品,也是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后经物流从成都二仙桥批发市场购进的,票据只有部分存放于手机,提供有“2018年6月和12月购进的透明口罩票据各1份,2019年2月购进的挤瓶票据1份,2018年11月购进的吸管票据1份”,未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后即上货架对外销售,也未建立购销台账及记录。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用以证实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实当事人身份及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失效及“三无”产品照片1份,用以证实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产品销售单据照片1份,用以证实产品来源;
证据五、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用以证实个人身份和委托事实;
证据六、对梅**《询问笔录》1份(共4页),用以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属实调查;
证据七、《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10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强字〔2019〕10号),用以证实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失效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挤瓶”“尊仕@牌环保透明口罩”等5个无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属销售不规范标识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予以处罚。
另当事人销售“利尔康84消毒液”“ 优品抑菌洗手液”“ 香依浓强力洁厕剂”3个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挤瓶”“尊仕@牌环保透明口罩”等5个无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商品,予以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销售“利尔康84消毒液”“ 优品抑菌洗手液”“ 香依浓强力洁厕剂”3个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失效产品,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34瓶利尔康84消毒液、12瓶优品抑菌洗手液、2瓶香依浓强力洁厕剂;
二、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479元(大写:肆佰柒拾玖元整);
三、没收违法所得77元(大写:柒拾柒元整)。
共计罚没款556元(大写:伍佰伍拾陆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