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8〕184号
当事人:曹早龙;
类型:个体工商户;
营业地址:开江县普安镇新街34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9F7242W;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现住址:四川省开江县********;
身份证号码:430682********8615。
2018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梁艳、周耀仙会同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田林、李志宏一行5人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新街34号的开江县曹早龙高粱酒坊进行了抽样检测的取样和现场检查。2018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历瑜、周耀仙向开江县曹早龙高粱酒坊送达了由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S18S182636、S18S182637)。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显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召回通知书》(开市监召字[2018]20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改字[2018]342号)责令其进行整改和对上述两个批次不合格白酒进行召回,同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还对该酒坊的白酒销售区域及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有上述两个批次的白酒。当事人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白酒,2018年9月6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陈历瑜、周耀仙承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3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18年6月27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2018年6月12日生产了标价为8元每斤,酒精度数标称为55度的白酒300斤。2018年6月18日生产了标价为6元每斤,酒精度数标称为53度的白酒300斤,2018年7月31日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两款白酒进行了抽样检测, 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 经 抽样抽检, 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 上述两种白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接到两份检验报告后通过在店铺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及赔偿措施, 在《召回公告》发布之后 30 日内, 无产品召回,也无消费者到店要求赔偿。 且当事人在接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所生产的上述两款白酒其中标价6元每斤,酒精度数标称为53度的白酒共卖出300斤,生产成本为5.5元每斤,违法所得150元;标价8元每斤,酒精度数标称为55度的白酒共卖出了300斤,生产成本为7元每斤,违法所得300元。上述两款白酒货值金额共计4200元,违法所得共计45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款白酒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曹早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曹早龙身份的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酒和上述两款白酒具体的生产成本和利润的事实;
4、曹星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曹星辉身份;
5、对曹星辉《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酒和上述两款白酒具体的生产成本和利润的事实;
6、当事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主体经营资质的事实。
7、当事人《四川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有从事蒸馏酒生产的主体资质的事实;
8、《现查检查笔录》2份(2页、2页),证明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酒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白酒进行召回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店面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白酒进行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1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6300元(大写:陆仟叁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大写:肆佰伍拾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6750元(大写: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