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 2019 〕126号
当事人:开江县**面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3******;
经营者:陈炎炎;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新街**号;
注册日期:2017年3月28日;
经营范围:糕点、裱花蛋糕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117230018971;
身份证号码:35012619*********。
2019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5人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新街121号陈炎炎经营的“开江县炎炎好又来面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蛋糕操作间内的1盒“立商巧克力软膏”(30元/盒;生产日期:20171209;保质期:12个月)、1罐“雪瑞色香粉(巧克力味)”(10元/罐;生产日期:20160118;保质期:二年)、1罐“美一统色香粉(黄色柠檬味)”(10元/罐;生产日期:20160103;保质期:二年)、1罐“粉末香精香芋味喷粉”(10元/罐;生产日期:20170707;保质期:18个月)、1罐“雪瑞色香粉(绿茶色)”(10元/罐;生产日期:20160102;保质期:2年)、1罐“色香粉草莓味”(10元/罐;生产日期:20160315;保质期:24个月)、1瓶“橙色雪瑞”(10元/瓶;生产日期:20160102;保质期:二年)、1瓶“黄色雪瑞”(10元/瓶;生产日期:20161223;保质期:二年)、1瓶“复配着色剂粉红色”(10元/瓶;生产日期:20170208;保质期:24个月)、1瓶“复配着色剂黄色”(10元/瓶;生产日期:20160602;保质期:24个月)、1瓶“复配着色剂巧克力棕色”(10元/瓶;生产日期:20170208;保质期:24个月)共11个品种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店内待售的6袋“蛋卷”、3盒“芒果包”、1袋“桃酥”、2罐“蜂蜜麻花”共4个品种的食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1袋“冰沙乳酪”、1袋“牛角包”2个品种的食品包装底部存在多个生产日期标签。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48号)。2019年3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28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新街121号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该店蛋糕操作间内的“立商巧克力软膏”等11个品种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超过了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是该店蛋糕师傅姜龙宝从开江县好吃街内招牌为“恒泰食品配料经营部”购进的,购进后使用次数较少,没有及时检查清理,以致于超过保质期后仍然在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共计130元。
另查明,该店员工为了“冰沙乳酪”和“牛角包”蛋糕便于销售,就在1袋“冰沙乳酪”(9元/袋)和1袋“牛角包”(8元/袋)的原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的标签上贴了1张新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的标签,上述两种存在多个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7元。因为店内员工疏忽,未在待售的6袋“蛋卷”(10元/袋)、2瓶“蜂蜜麻花”(12元/瓶)、3袋“芒果包”(6元/袋)、1盒“桃酥”(15元/盒)上张贴含有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的标签,导致上述4种食品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上述无标签的4种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及开江县炎炎好又来面包店经营者为陈炎炎的事实;
2. 执法人员从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中提取并复印的陈炎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炎炎身份信息的事实;
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店内有待售的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的食品和存在有多个生产日期标签的食品及在操作间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的事实;
4.当事人店内员工蒋兴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蒋兴娟身份信息的事实;
5.对蒋兴娟《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无标识、标签和存在多个生产日期标签食品及开江县炎炎好又来面包店经营者为陈炎炎的事实;
6.当事人店内蛋糕师傅姜龙宝电话录音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事实;
7.王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某某身份信息的事实;
8.王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王某某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9.对王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来源、价格的事实;
10.《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扣押,延长扣押期限、解除扣押的事实;
11.执法人员从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中提取并复印的《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开江县普安镇新街121号“开江县炎炎好又来面包店”经营者为陈炎炎的事实;
12.执法人员调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基本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开江县炎炎好又来面包店经营者为陈炎炎的事实;
13.王某某提供的“恒泰食品销售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来源、价格的事实;
14.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店内经营无标识、标签和存在多个生产日期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15.执法人员在开江县炎炎好又来面包店拍摄的门店全貌门牌号照片打印件,证明开江县炎炎好又来面包店的经营场所与租赁合同中位置一致的事实;
16.执法人员提供的对王某某询问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货品来源的事实;
17.执法人员提供的留置送达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18.《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开市监询字〔2019〕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19.两名办案人员《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合法的办案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9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 1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到自身的义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经营无标识、标签食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第十、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经营无标识、标签食品的食品的行为。
(一)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雪瑞色香粉(绿茶味)等11个品种的食品原料、添加剂,并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存在多个生产日期标签“冰沙乳酪”、“牛角包”各1袋,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当事人经营无标识、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的“芒果包”3袋、“桃酥”1盒,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案情,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开江县炎炎好又来面包店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雪瑞色香粉(绿茶味)等11个品种的食品原料、添加剂;没收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的“芒果包”3袋、“桃酥”1盒;没收存在多个生产日期标签“冰沙乳酪”、“牛角包”各1袋;
2.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