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无照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08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 2018 〕193号

       当事人类型:自然人;当事人:逯**;性别:男;年龄:33岁;民族:汉族;现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身份证号码:51302319********。 

2018年11月29日上午11时,根据群众举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陈历瑜、周耀仙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工业园区四川兴乐康家纺有限公司内逯大林经营的汽修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占地面积560平方米,有4台举升机,还有9辆待修车辆,两名工人正在维修一辆红色马自达小轿车,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且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无照经营。2018年12月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陈历瑜、梁艳承办,现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逯大林于2017年6月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租赁四川兴乐康家纺有限公司厂房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至2018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汽车维修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另查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四川兴乐康家纺有限公司厂房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事实;

3、对当事人逯大林《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四川兴乐康家纺有限公司厂房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事实;

4、刘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对刘某某、张某某进行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四川兴乐康家纺有限公司厂房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当事人进货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四川兴乐康家纺有限公司厂房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事实;

7、当事人逯大林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仓库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8、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状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8〕1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罚没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