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 2019 〕243号
当事人:开江**医院;
医疗机构类别:综合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登友;
地址:开江县普安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094-36117001******;
有效期限:2017年9月20日-2022年9月19日;
诊疗科目: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血液透析机30台);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科******。
2019年7月22日,我局收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不合格检验报告的函》(达市监函〔2019〕268号),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来函内容于2019年7月26日向开江复康医院送达了2019年6月17日达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该院抽样的中药饮片“谷精草”(生产厂家: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80401;制剂规格:中药饮片;包装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18.04.14)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A0270)一份(“谷精草”《检验报告》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药房内有一排存放中药饮片的抽屉,从左往右下面第二格下边最后一个抽屉内发现有同检验报告中同批次待售的“谷精草”中药饮片200克。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现场对待售的该批次“谷精草”中药饮片进行了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01号),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9月20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从“四川天润泰医药有限公司”以36元/公斤购进了《检验报告》中所标称的“谷精草”中药饮片1公斤。当事人以0.15元/克的价格在位于开江县普安镇金山大道188号的“开江复康医院”进行销售,以上产品货值金额:150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日,当事人所购进的“谷精草”共销售出800克,违法所得12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14日,我局收到达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消炎利胆片”《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A0310),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19年5月23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以3.2元/瓶价格购进了《检验报告》中所标称的“消炎利胆片”30瓶。2019年6月10日-2019年7月3日,当事人销售了“消炎利胆片”13瓶,销售价格是6元/瓶;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25日,销售了“消炎利胆片”5瓶,销售价格是4元/瓶,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产品货值金额:170元,违法所得1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由于证实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具备合法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刘登友、文成莉、吴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登友、文成莉、吴超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吴超、文成莉的开江复康医院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吴超、文成莉为开江复康医院工作人员的事实;
5.《现查检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谷精草”、“消炎利胆片” 及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6.对吴超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谷精草”、“消炎利胆片”的事实及细节;
7.对文成莉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谷精草”、“消炎利胆片”的事实及细节;
8.当事人提供的“四川天润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和“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中药饮片“谷精草”和“消炎利胆片”的来源、数量、单价、金额、批号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四川天润泰医药有限公司和和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资质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具有从事药品经营资质的公司购进药材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谷精草”销售清单和“190103批号消炎利胆片销售记录”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谷精草”、“消炎利胆片”的数量、单价、金额的事实;
11.执法人员提供的《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不合格检验报告的函》(达市监函〔2019〕268号)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12.“达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YP2019A0270、YP2019A0310)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谷精草”、“消炎利胆片”的事实;
13.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给当事人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开市监检告字〔2019〕101号、开市监检告字〔2019〕102号)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和对检验结果进行告知的事实;
14.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给当事人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01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延期字〔2019〕201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谷精草”实施扣押的事实;
1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进行告知拍摄照片打印件10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进行告知的事实;
16.两名执法人员《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名办案人员具有合法办案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9 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43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谷精草”、“消炎利胆片”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 (六)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 按劣药论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谷精草”、“消炎利胆片”,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谷精草”200克;
2.处罚款640元(大写陆佰肆拾元);
3.没收违法所得290元(大写:贰佰玖拾元);
以上罚没合计:930元(大写:玖佰叁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