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食品销售部未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存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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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 2019 〕42 号

当事人:开江县**食品销售店;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开江县普安镇玉皇观村*****;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9******;

投资人:刘*;

民族:汉族;

住所:开江县普安镇玉皇观村*****;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2019年1月21日,根据“春雷行动”文件精神,我局执法人员陈历瑜、陈友志对开江县普安镇玉皇观村4组17号的开江县鑫业食品销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18日检查时张贴在当事人门市内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已被撕毁,2019年1月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陈历瑜、陈友志承办。

2018年12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陈历瑜、周耀仙对开江县鑫业食品销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填写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该检查表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张贴在该营业场所进店右边的墙上醒目位置并拍照留存。2019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历瑜、陈友志对开江县鑫业食品销售店进行再次检查时发现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18日检查时张贴在当事人门市内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已被撕毁。据当事人陈诉:由于临近春节生意较忙,没有注意张贴在门市内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是什么时间被谁撕毁的。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刘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娇身份信息的事实;

2、开江县鑫业食品销售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3、对开江县鑫业食品销售店经营场地检查情况的照片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和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2月18日在其门市内张贴《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

4、对开江县鑫业食品销售店经营场地检查情况的照片2张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2月18日在其门市内张贴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已被撕毁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2018年12月18日),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且我局执法人员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当事人门市内的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2019年1月21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张贴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已被撕毁的事实;

7、刘娇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2月18日张贴在其门市内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已被撕毁未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事实;

8、李富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9、李富兴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2月18日张贴在开江县鑫业食品销售店门市内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已被撕毁未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事实;

10、执法人员提供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原件1份共2页,证明2018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鑫业食品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

2019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之规定,属于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对该行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当事人警告;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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