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9号
当事人:开江县***********店;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营业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
负责人:廖**;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9日;
经营范围:服装零售、销售婴儿用品、销售保健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百货零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2019年1月15日上午9时20分,根据“春雷行动”文件精神,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梁艳、黄林俊等一行5人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九石坎新区富丽城1幢1-1号的“开江县婴缘宝贝孕婴坊普安店 ”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桶装奶粉,有两名人员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31日从宣汉县真爱开心宝贝巴人广场孕婴店购进了“君乐宝乐铂幼儿配方奶粉(3段)”12桶,购进价格为126元/桶,销售价格为176元/桶和“英博婴儿配方羊奶粉”5桶,购进价格为238元/桶,销售价格为428元/桶,供货商赠送了6桶“君乐宝乐铂幼儿配方奶粉(3段)”和1桶“英博婴儿配方羊奶粉”,两种奶粉货值金额共计5736元。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开业从事婴幼儿食品、用品经营,当事人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前未向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出去“君乐宝乐铂幼儿配方奶粉(3段)”9桶、“英博婴儿配方羊奶粉”2桶,违法所得共计8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该店经营者廖江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廖江林身份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奶粉的具体数量、价格的事实;
6、宣汉县真爱开心宝贝巴人广场孕婴店的经营资质2页,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奶粉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从宣汉县真爱开心宝贝巴人广场孕婴店购进奶粉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租赁场地的事实;
9、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整改,制定、学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停止经营食品的事实;
14、当事人提供的奶粉生产厂家的资质2份(4页),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奶粉具有合法渠道;
15、两名办案人员《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名办案人员具有合法办案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无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受到依法予以处罚。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来源正规合法,进货查验义务履行较为完善,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申办食品经营许可,主动制定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且在拿到《食品经营许可》之前停止经营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可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830元(大写:捌佰叁拾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15830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叁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