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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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9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开江县*****;

营业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7*********;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国产酒,百货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2019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梁艳、黄林骏一行5人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富康社区富丽城底楼6-11号王江经营的“开江县芙蓉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另在该超市进门右边第三个货架第二排上摆放有待售的1包过期“康师傅泡椒牛肉面”(生产日期:2018年5月24日;保质期:6个月)、右边第四个货架第二排上摆放有待售的13包过期“丰味居老坛酸菜鱼调料”(生产日期:2018年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36号),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80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19年1月21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陈历瑜、陈友志承办。

当事人于2014年6月4日登记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开江县普安镇富康社区富丽城底楼6-11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8年8月4日,当事人从开江县农贸公司内的熊氏商贸购进了27包“丰味居老坛酸菜鱼调料”,购进价格6.6元/包,销售价格7元/包。2018年9月6日,当事人从开江县西大街306号顾氏副食店购进了1件(24袋)“康师傅泡椒牛肉面”,购进价格为2元/袋,销售价格2.5元/袋。

由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工作人员较少,加上平时清理不仔细,导致1包“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和13包“丰味居老坛酸菜鱼调料”过期之后仍然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经营资质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从何处购进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两款预包装食品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货物来源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上述两款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8、本局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延期的事实。

9、本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1份,证明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扣押时间到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事发后进行自查和整改的事实;

11、两名办案人员《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合法办案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对当事人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存在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采取改正措施,递交了《整改报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加强了对员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的学习。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控制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在再次发生。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可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1包、“丰味居老坛酸菜鱼调料”13包;

2、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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