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日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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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0号

当事人:开江县********日用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经营者:向**;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经营范围:孕婴用品及孕婴服饰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723*******;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新街12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联系电话:159*******。

2019年1月15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梁艳、黄林骏一行5人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新街12号由当事人向开敏经营的“开江县快乐妈咪宝贝孕婴日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收银台上待售的“香当可口草原羊奶贝(奶片)”(生产日期:2018年1月20日;保质期:300天)7板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34号)。2019年1月16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周耀仙、陈友志承办。

当事人于2015年9月8日经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开江县普安镇新街12号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18年4月18日以1.1元/板的价格从成都迪贝海外母婴店购进10盒(1盒10板,每盒11元)“香当可口草原羊奶贝(奶片)”,在其三个店分销,其中4盒在当事人位于开江县普安镇新街12号经营的“开江县快乐妈咪宝贝孕婴日用品店”以2元每板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香当可口草原羊奶贝(奶片)”生产日期:2018年1月20日;保质期:300天,保质时间至2018年11月16日。 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已售出33板“香当可口草原羊奶贝(奶片)”,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下剩的7板“香当可口草原羊奶贝(奶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经营资质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及细节;

5、张海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张海艳身份信息的事实;

6、对张海艳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及细节;

7、当事人提供的《迪贝海外母婴食品销售单》打印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货物来源、数量的事实;

8、执法人员提取的销售台账复印件 3 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的的事实;

9、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8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10、《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11、《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延期的事实;

12、《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扣押期满,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各1份,证明当事人事发后进行自查和整改的事实;

14、两名办案人员《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对当事人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存在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采取改正措施,递交了《整改报告》、《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建设,确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由各个营业员负责检查自己销售区域的食品,每周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检查,每月由负责人对店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建立了从营业员到食品安全管理员至负责人层层把关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控制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在再次发生。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可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香当可口草原羊奶贝(奶片)”7板;

2、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4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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