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 2018 〕190号
当事人类型:自然人;当事人:张**;性别:男;年龄:48岁;民族:汉族;现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身份证号码51302319**********。
2018年11月29日上午9时,根据群众举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陈历瑜、周耀仙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工业园区四川君达纸厂内的张德兵经营的瓷砖销售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市面积为700平方米,主要经营的瓷砖品牌为圣达保罗、金陶壹号、马克多等品牌。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2018年12月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陈历瑜、周耀仙承办。现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张德兵于2018年5月21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四川君达纸厂厂房内从事瓷砖销售经营活动至2019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瓷砖销售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瓷砖销售经营活动。截止查获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张德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对当事人张德兵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张德兵在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四川君达纸厂厂房从事瓷砖经营活动的事实;
3、对当事人张德兵进行《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于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四川君达纸厂厂房从事瓷砖经营活动的事实;
4、朱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其上述人员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对朱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进行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张德兵在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四川君达纸厂厂房从事瓷砖经营活动的事实;
6、当事人张德兵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仓库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瓷砖销售有固定经营场地的事实。
7、当事人张德兵提供的房屋租赁押金收据、租金收据及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张德兵租赁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四川君达纸厂厂房从事瓷砖经营活动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清单复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瓷砖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瓷砖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瓷砖加工清单4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瓷砖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11、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状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 2 月 25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 2018 〕 190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罚没合计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