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无照从事腻子粉加工经营活动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08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 2018 〕186号

当事人类型:自然人;当事人:张**;性别:男;年龄:52;民族:汉族;现住址:四川省开江县回龙镇********;身份证号码:51302319********。

2018年11月29日下午15时,根据群众举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陈历瑜、周耀仙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工业园区四川兴乐康家纺有限公司内张光丙经营的腻子粉加工销售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内摆放有双飞粉900袋,内墙腻子粉674袋,搅拌机一台,一名工人正在加工生产,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且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无照经营。2018年11月3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陈历瑜、周耀仙承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工业园区租赁四川兴乐康家纺有限公司厂房从事腻子粉加工经营活动。至2018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加工销售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腻子粉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截止查获时,当事人销售出腻子粉50吨,每吨生产经营成本580元/吨,销价600元/吨,共计违法所得1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现查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开江县普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四川兴乐康家纺有限公司厂房的经营场所状况及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腻子粉经营及经营利润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5、谭某某、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谭某某、宋某某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对谭某某、宋某某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腻子粉的事实;

7、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状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8〕18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对无照经营行为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19年3月1 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