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销售不合格的矩管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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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8〕303号

当事人:周**;

类型:自然人;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住所:开江县新太乡*******;

电话:1598*******。

2018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历瑜、周耀仙会同四川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工作人员马永张、张桂福一行4人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工业园区内兴乐康家纺有限公司内周云峰经营的彩钢棚加工销售店进行了抽样检查。2018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四川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G180096)2018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历瑜、周耀仙向周云峰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G180096)。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外形,锌层重量不符合GB/T 6728-2017标准要求,判定该批商品为不合格。”同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还对周云峰经营的彩钢棚加工销售店的销售区域及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有检验报告中所标称的镀锌矩管,当事人陈述,该批次的镀锌矩管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2018年12月28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陈历瑜、周耀仙承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04月3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18年10月05日从四川宗源制管厂购进了0.59吨(规格为37*57*0.6mm)的镀锌矩管,件数为2件。每件60根,货值金额3127元。销售价格为27元每根,销售金额为3240元。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上述镀锌矩管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1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四川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镀锌矩管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主体经营资质的事实;

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1份;证明四川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上述镀锌矩管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

4、龙福珍签字确认的《检验报告》回执1份,证明对上述《检验报告》进行签收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的事实;

5、四川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两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照片打印件各1张,证明抽检人员与检验单位拥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6、《现查检查笔录》2份(2页、2页),证明执法人员进行抽检情况和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镀锌矩管的事实;

7、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镀锌矩管和上述镀锌矩管的购进渠道、成本和利润的事实;

8、当事人周云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9、对龙福珍《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镀锌矩管和上述镀锌矩管的购进渠道、成本和利润的事实;

10、龙福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龙福珍身份信息的事实;

11、消费者赵某某《调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镀锌矩管的具体价格的事实;

12、消费者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某某身份信息的事实;

13、龙福珍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镀锌矩管的购进日期、重量、金额的事实;

13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的事实。

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8〕3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5387元(大写:伍仟叁佰壹拾伍元玖角);

2、没收违法所得113元(大写:壹佰壹拾叁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5500元(大写:伍仟肆佰贰拾捌元玖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19年3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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