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无照经营及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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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3号

当事人: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19年1月10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等人依法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天台街109号的柏亚玲经营的理疗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大门左侧张贴有一张喷绘广告,广告上有 “内在负压养生仪 不开刀 不手术 气功 补气注氧 刮痧 疏通经络 专注女性胸部 肿块 增生 纤维瘤 宫颈囊肿 痛经闭经  盆腔炎 顽固性关节病”等宣传内容。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2019年1月11日,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随即依法对柏亚玲展开调查。

经调查:2018年10月14日,当事人柏亚玲从丁川处租赁了开江县任市镇天台街109号房屋底楼作为经营门市,租赁期限5年。当事人于2018年11月初在开江县任市镇天台街109号房屋底楼开设了“碧波庭经络养生馆”,从事销售化妆品和提供理疗服务的经营活动。截止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由于当事人并未建立进货台账、客户理疗记录、保存相关进货票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初在该店大门左侧张贴有一张喷绘广告,广告上有 “内在负压养生仪 不开刀 不手术 气功 补气注氧 刮痧 疏通经络 专注女性胸部 肿块 增生 纤维瘤 宫颈囊肿 痛经闭经  盆腔炎 顽固性关节病”等宣传内容。上述喷绘广告是当事人在开江县任市镇科艺广告经营部制作的,广告制作费用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柏亚玲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柏亚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该店员工黄冬梅调查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该店无照经营、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该店员工黄冬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黄冬梅的自然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三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和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七:碧波庭经络养生馆名片(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从事化妆品销售、提供理疗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来源等情况。

证据九:收条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广告制作费用。

证据十:开江县任市镇新康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共一页),证明事人从事化妆品销售、提供理疗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9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柏亚玲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发布的“内在负压养生仪”广告内容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疗器械相混淆约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处罚:

对发布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33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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