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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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32号

当事人:开江**烟草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723MA65******                       

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新宁街任市****                                    

经营者: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其他信息:《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18)00001335号;名称:开江玲玲烟草门市;经营者:周盛玲;主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新宁街任市中学门市;有效期:2021年8月1日。

2019年3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潘勇、童平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新宁路25号附25号的开江玲玲烟草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8袋“土豪金蛋”牌“盐焗鸡蛋”(生产许可证号:SC10434060356327,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18.05.15)。上述8袋“土豪金蛋”牌“盐焗鸡蛋”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商品进行了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51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分别于2010年7月1日办理《营业执照》,2018年8月2日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在开江县任市镇新宁路25号附25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3月15日从开江县任市镇中街的杨义富处购进10袋“土豪金蛋”牌“盐焗鸡蛋”(生产许可证号:SC10434060356327,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18.05.15),每袋进货价格0.8元,共计进货款8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土豪金蛋”牌“盐焗鸡蛋”后未索要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货台账。随后当事人将该批“土豪金蛋”牌“盐焗鸡蛋”摆放在货架上销售,销售价格为每袋1元。2019年3月16日,周盛玲拿了2袋“土豪金蛋”牌“盐焗鸡蛋”给其亲戚食用,未收货款。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土豪金蛋”牌“盐焗鸡蛋”剩余的8袋未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1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周盛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周盛玲的自然人身份信息且为开江玲玲烟草门市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获得许可的事实。

证据五、周盛玲《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514号)、《扣押财物清单》(第585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八、“土豪金蛋”牌“盐焗鸡蛋”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元,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五百元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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