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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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2号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3******

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

经营者:曾**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人员潘勇、张电等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向阳街110号的曾祥琼经营的开江县真大方副食经营部的进行检查,在门市的后部摆放有一台冰箱,冰箱内有各种冻货待销售。其中有一件未开封的冻火鸡腿,在该件冻火鸡腿的外包装和包装内未见中文标签。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503号)。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陈述申辩。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5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后,就在开江县任市镇向阳街110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经营。2018年12月20日,当事人从达州市通川区海英冷冻食品商行以480元每件的价格购进了5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火鸡腿,每件净重30LBS(美制计量单位磅)/13.61KG(折合35.27元/kg),然后在位于开江县任市镇向阳街110号其经营的开江县真大方副食店以3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到2019年1月8日,当事人共售出4件(共计55kg)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火鸡腿,违法所得150元,货值金额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火鸡腿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曾祥琼《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自然人身份信息且为开江真大方副食店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三、曾祥琼《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火鸡腿的事实;

证据四、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证据五、消费者**《调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冻火鸡腿的事实;

证据六、开江县真大方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的事实;

证据七、开江县真大方副食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获得许可的事实;

证据八、无中文标签进口冻火鸡腿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该火鸡腿无中文标签的事实;

证据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火鸡腿经过检验检疫的事实;

证据十、达州市通川区海英冷冻食品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的事实;

证据十一、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十二、通川区海英冷冻食品商行《销货清单》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进口冻火鸡腿的数量、货值金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  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冻火鸡腿的外包装上面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属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二)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处超过5000元不满2万元的罚款;”。

其他说明:当事人曾祥琼经营的进口冻火鸡腿用纸箱包装,每件重30磅(13.61千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冻火鸡腿属于预包装食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一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火鸡腿;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三、处罚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2150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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