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市镇******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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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45号

当事人:开江县任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5117236861******

住所:开江县任市镇****

法定代表人: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开江县任市镇********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3月21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潘勇、童平等人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万年庙村的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幼儿园食堂厨房操作间处理区的调料台上有1瓶“兴达旺”牌山胡椒油(生产许可证号:QS503403070347;产地:重庆.开县;保质期:16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瓶盖(身)),瓶盖上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09/01,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622号)。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调查认定的事实: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于2016年7月26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7月24日),开设食堂为该幼儿园的学生及教师提供热食类食品制售服务。2018年10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文华兰从开江县任市镇新桥街黄远高处购进了1瓶“兴达旺”牌山胡椒油(产地:重庆.开县;保质期:16个月;生产许可证号:QS503403070347;生产日期:2017/09/01),用于其为儿子举办婚礼宴席使用。婚礼结束后,文华兰将上述剩余的山胡椒油,放置在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食堂厨房的操作台上。截止2019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放置在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食堂厨房的操作台上的上述“兴达旺”牌山胡椒油已于2019年1月1日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因此无法确定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放在厨房操作台上的“兴达旺”牌山胡椒油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及该瓶“兴达旺”牌山胡椒油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三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放在厨房操作台上的“兴达旺”牌山胡椒油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三: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办学资质的事实。

证据四: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获得许可的事实。

证据五: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负责人文华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自然人身份信息及为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证据六:文华兰《询问笔录》(二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厨师唐显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自然人身份信息。

证据八:唐显超《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将过期食品放置在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学生厨房操作间的食品处理区的事实。

证据九:陈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自然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陈俊《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将过期食品放置在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学生厨房操作间的食品处理区的事实。

证据十一: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复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二: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提供的《整改报告》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消除影响的事实。

证据十三: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提供的《食堂粗加工管理制度》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加强制度建设的事实。

证据十四: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食堂《留样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的事实。

2019年4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4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在开江县任市小天鹅幼儿园食堂的处理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兴达旺”牌山胡椒油,根据《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你局《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请示》(苏食药监餐〔2012〕318号)收悉。经组织专家研究,现函复如下: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该行为应视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经营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主动制定《整改报告》,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本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及内容:对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过期的“兴达旺”牌山胡椒油;

二、处罚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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