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8号
当事人:开江县****保健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723MA657******
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
经营者: 魏**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水巷街27号附4号魏祖青经营的开江县伊美红颜保健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在该经营部的电脑中发现一个“健康扶贫”PPT文件,包含有“健康扶贫 3盒为一周期 7140元 厂家补贴-1380元 扶贫补贴-2380元 公益基金补贴-2000元 实际周期价1380元”等内容。该PPT文件,主要是宣传“硒螺旋藻颗粒”、“黑枸杞”、“全脂羊奶粉”等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厂家补贴-1380元 扶贫补贴-2380元 公益基金补贴-2000元”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开市监先登字〔2019〕77号)。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陈述申辩。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4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4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开江县任市镇水巷街27号-2号主要从事保健食品,健身器材销售,健康咨询服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组织群众参加健康知识讲座、收看宣传片、介绍新顾客、成为会员等方式获得积分、赠送积分、或赠送“能量手表”并宣称该手表具有“1.改善身体虚弱,走路不稳,增强四肢力量,增强心肺功能:2.改善身体平衡,防止晕车,晕机。3、改善大脑供血,保持清晰头脑,放松身心”的功效。获得积分的群众然后利用积分在当事人讲课的门市后面的“超市”兑换产品、日用品等方式吸引顾客到该店参加健康知识讲座、收看宣传片然后购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日用品、食用油等产品。
2018年11月,当事人制作了一个“健康扶贫”的PPT在店内的投影仪上面播放,该PPT内容为“3盒为一周期7140元 厂家补贴-1380元 扶贫补贴-2380元 公益基金补贴-2000元 实际周期价138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在店内投影仪播放的“健康扶贫”PPT宣传的产品是一套组合产品,一周期7140元包含有:黑构杞(10盒)、全脂羊奶粉(6盒)、大枣(1千克)、油(4桶)、当归(1千克)、硒螺旋藻颗粒(6盒),当事人在调查中无法提供“厂家补贴、扶货补贴,公业基会补贴”相关证明材料,其赠送的具有“1.改善身体虚弱,走路不稳,增强四肢力量,增强心肺功能:2.改善身体平衡,防止晕车,晕机。3、改善大脑供血,保持清晰头脑,放松身心”功能的“能量手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2019年1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了3份组合商品、6个半份组合商品,共计销售金额76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用于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并利用“健康扶贫”PPT为其推销产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二、魏祖青的《询问笔录》(3份共18页),用于证明当事人通过组织群众参加健康知识讲座、收看宣传片、介绍新顾客、成为会员等方式获得积分、赠送积分并利用积分在当事人讲课的门市后面的“超市”兑换产品、日用品等方式吸引顾客并在门市内播放“健康扶贫”PPT为其推销产品作虚假宣传及主动退款的事实;
证据三、陈万坤的《调查笔录》(1份7页),用于证明当事人播放“健康扶贫”PPT为推销产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四、顾客***的《调查笔录)(1份共3页),用于证明当事人播放“健康扶贫”PPT向顾客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五、顾客***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用于证明当事人播放“健康扶贫”PPT向顾客作虚假宣传及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退款的事实;
证据六、“健康扶贫”PPT打印件(1份共3页),用于证明当事人通过该PPT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相关账册复印件(1份共4页).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组合商品和会员名单等事实;
证据八、2019年1月10日现场监控视频打印件(1份共4页),用于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0日组织顾客听讲座和销售产品的事实;
证据九、魏祖青《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魏祖青的身份信息;
证据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资质;
证据十一、陈万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陈万坤的身份信息;
证据十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的身份信息;
证据十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的身份信息;
证据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份共1页),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以予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事实;
证据十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以予扣押的事实;
证据十六、退款收条复印件(9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退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以“健康扶贫”的名义,虚构“厂家补贴、扶贫补贴、公益基金补贴”,推销商品。对商品的价格向顾客作引人误解和虚假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和第三款“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一)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二)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三)伙同或指使他人冒充顾客作诱导;(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的宣传报道;(六)其他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于2019年3月,将上述3份组合商品、6个半份组合商品的购货款全部退还给顾客,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主动停止虚假宣传,主动全部退还货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