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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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9〕23号

当事人:郝**(系个体工商户);性别:女;年龄:48岁;身份证号码***;住址:***。

当事人于2012年8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生活日用品销售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4J2TY39;经营者:郝晓浪;名称:开江县郝晓浪副食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33号。《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登记情况: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18〕00001321;名称:开江县郝晓浪副食店;经营者:郝晓浪;主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销售;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33号;有限期至2021年8月7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2019年1月16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33号的郝晓浪经营的开江县郝晓浪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1瓶“冰糖雪梨梨汁饮品”(生产日期:20170731,保质期12个月)、6袋“当家人雪米饼(焙烤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180307,保质期9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商品进行了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506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从达州市好一新市场购进了4瓶“冰糖雪梨梨汁饮品”(生产日期为20170731,保质期:12个月),每瓶进货价格2元。2017年10月,当事人以每瓶2.5元的价格销售了3瓶“冰糖雪梨梨汁饮品”。截止2019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郝晓浪经营的调料门市进行检查时,剩余的1瓶“冰糖雪梨梨汁饮品”仍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于2018年4月从达州好一新市场购进6袋“当家人雪米饼(焙烤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180307,保质期9个月),每袋进货价格3元。截止到2019年1月16日“当家人雪米饼”6袋仍在货架上待售,售价4元每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6.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郝晓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郝晓浪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获得许可的事实。

证据五、郝晓浪《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五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冰糖雪梨梨汁饮品”和“当家人雪米饼(焙烤型膨化食品)”销售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6.5元,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五百元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冰糖雪梨梨汁饮品”、6袋“当家人雪米饼(焙烤型膨化食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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