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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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281号

当事人:文*(系个体工商户);性别:女;年龄:37岁;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

当事人于2015年1月8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散装食品、调料销售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A6KBE9K;经营者:文静;名称:开江县文静调料门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62号;经营范围:散装食品、调料销售。《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登记情况: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18〕00001330;名称:开江文静调料门市;经营者:文静;主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62号;有限期至2021年4月26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2018年12月15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62号的开江县文静调料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5瓶待销售的“湘君府”牌剁辣椒(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7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商品进行了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50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从达州市塔坨市场以8元每瓶的价格购进12瓶“湘君府”牌剁辣椒。该批“湘君府”牌剁辣椒的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07/28,瓶身标签注明保质期为12个月。随后,当事人将上述“湘君府”牌剁辣椒在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62号的开江县文静调料门市以11元每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8年1月(在有效期内)共销售了7瓶,每瓶销售价格11元。截止2018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静经营的调料门市进行检查时,剩余的5瓶超过保质期的“湘君府”牌剁辣椒仍然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湘君府”牌剁辣椒的事实。

证据二、文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文静为开江县文静调料门市经营者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获得许可的事实。

证据五、文静《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湘君府”牌剁辣椒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七、“湘君府”牌剁辣椒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湘君府”牌剁辣椒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28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5元,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二)货值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罚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罚款1900元(大写壹仟玖佰元整);

三、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湘君府”牌剁辣椒5瓶(伍瓶)。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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