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23号
当事人:开江县***豆类制品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3562******
主要经营场所:开江县靖安乡******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开江县靖安乡*****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4月1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在“12331平台”的投诉,称其在淘宝店铺“开江艳烊土特产店”处购买的“千里香豆笋”的标签上有“纯属绿色天然食品,营养极其丰富,富含大量的蛋白质、不饱和脂肪和钙、铁、锌等多种维生素。长期食用可促进儿童发育,延缓人体衰老”等内容。2019年4月12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对开江县千里香豆类制品厂(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厂成品库房内发现20袋“豆笋”(品名:千里香豆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19年3月12日;执行标准:Q/QLX0001S-2017;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51172303199;重量:500克)。上述20袋千里香豆笋的标签上都有“四川省开江县素有“豆笋之乡”的美誉。源于清朝初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生产历史,千里香豆笋以优质大豆为主要原料,采用传统的民间手工技艺精制而成。纯属绿色天然食品,营养极其丰富,富含大量的蛋白质、不饱和脂肪和钙、铁、锌等多种维生素。长期食用可促进儿童发育,延缓人体衰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等内容。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后,在开江县靖安乡伏龙寺村3组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3月从重庆市梁平区一家广告公司制作了含有“纯属绿色天然食品,营养极其丰富,富含大量的蛋白质、不饱和脂肪和钙、铁、锌等多种维生素。长期食用可促进儿童发育,延缓人体衰老”等内容的千里香豆笋标签1000张,然后将上述标签装入于其生产的“千里香豆笋”的包装内,并通过其厂内的经营部及韦艳烊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的“开江艳烊土特产店”分别以28元/千克、68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纯属绿色天然食品、长期食用 可促进儿童发育,延缓人体衰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千里香豆笋”的标签含有“纯属绿色天然食品”、“长期食用可促进儿童发育,延缓人体衰老”等内容的事实;
证据二、曹洪贵《询问笔录》(2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以及将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用在其生产的“千里香豆笋”的包装上的事实;
证据三、韦艳烊《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韦艳烊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的“开江艳烊土特产店”销售了1盒1000克礼盒装“千里香豆笋”的事实;
证据四、曹洪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曹洪贵的自然人身份信息且为开江县千里香豆类制品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实;
证据五、韦艳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韦艳烊的自然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开江县千里香豆类制品厂(普通合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开江县千里香豆类制品厂(普通合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生产的行政许可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的2019年3月《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2019年3月当事人的豆笋生产情况等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的《销货清单》复印件(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千里香豆笋”的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千里香豆笋标签》原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制作的标签含有“纯属绿色天然食品”、“长期食用可促进儿童发育,延缓人体衰老”等内容的事实;
证据十一、2019年4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新千里香豆笋标签(初稿)》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二、开江艳烊土特产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委托的开江艳烊土特产店具有经营预包装食品资质的事实;
证据十三、《委托加工协议书》、《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受成都巴蜀美味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蓉城味道”牌开江豆笋的事实;
证据十四、《“蓉城味道”牌开江豆笋的标签》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受成都巴蜀美味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蓉城味道”牌开江豆笋的事实;
证据十五、2019年4月12日检查现场照片(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制作的标签含有“纯属绿色天然食品”、“长期食用可促进儿童发育,延缓人体衰老”等内容的事实;
证据十六、“千里香豆笋”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千里香豆笋”的标签含有 “纯属绿色天然食品”、“长期食用可促进儿童发育,延缓人体衰老”等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无任何证明证据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经营的“千里香豆笋”的标签上标注“纯属绿色天然食品,”、“长期食用可促进儿童发育,延缓人体衰老”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利用其商品标签对自己商品的质量、性能作虚假的宣传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主要是受成都巴蜀美味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蓉城味道”牌开江豆笋,其自己销售的量很少。且在案发后主动采取改正措施,销毁旧的食品标签,制作新的食品标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利用其商品标签对自己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宣传的行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