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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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00号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3******

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

经营者: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636258

其他信息:《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19)00000501号;名称:开江县多惠多福副食店;经营者:杨义富;主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销售;兼营项目:保健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6号;有效期至2022年3月7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3月29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等人依法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6号的开江县多惠多福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进门的玻璃货架上发现当事人待售的“御思缘”牌香米饼、雪米饼(生产商:重庆市天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371712010277;净含量:25克;生产日期:标示于包装正面)的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在盛放食品的容器上也未发现生产日期等标签。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该“御思缘”香米饼共计320克,“御思缘”雪米饼共计250克。

执法人员现场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625号),已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分别于2005年5月23日、2019年3月8日取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后在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6号从事食品经营。2018年11月,当事人在梁平陈建国(音)处以8元每千克的价格购进了“御思缘”香米饼、“御思缘”雪米饼各2千克,然后在位于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6号的开江县多惠多福副食店以10元每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到2019年3月29日,该“御思缘”香米饼售出了1.68千克,“御思缘”雪米饼售出了1.75千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象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二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开江县多惠多福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开江县多惠多福副食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杨义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为开江县多惠多福副食店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六:杨义富《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0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御思缘”牌香米饼、雪米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十)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罚款:(一)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除外);”

其他情况说明:当事人虽然以散装称重的方式经营“御思缘”牌香米饼、雪米饼,但“御思缘”牌香米饼、雪米饼经过了包装,其外包装上面有“生产许可证编号:SC371712010277;净含量:25克;”等字样,符合预包装食品要求,应当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该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4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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